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之规定,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吉林省中工技师学院基础上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专科层次职业学校。将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职业教育发展新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集技工教育、高职教育、技能培训于一体,学校办学与企业发展相融合的优势,立足数字科技领域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英文译名:Changchun Digital Technolog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校址: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4771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开办资金为500万元。
第五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高职学校。
第七条 学校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办学形式和规模:学校以实施招收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的三年制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兼顾开展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总量在2800人左右。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招生
第十条 学校重点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求规划专业建设,重点建设智能制造技术应用、数字技术服务、智能汽车技术等专业群,强化专业融合,深化复合型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要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围绕市场需求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专业技能培养和工匠精神培育融合,突出实践能力训练。
第十二条 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方针,及时优化调整专业设置。专业设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制定招生方案。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学术委员会等决策与管理机构。依规设立中共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充分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和审批。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顾问委员会是学校战略发展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由行业和教育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内部最高行政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策决定、研究决定学校各项重要事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表达本人意愿。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校长;
(五)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聘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任期四年,校长任期届满后经董事会考核优秀者可以连任。根据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实施领导的主要途径是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并吸收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党组织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会议。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执行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应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长每年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校长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数为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及维护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各组织机构接受学校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健全校院(部)党组织职责和议事决策制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纪委每届任期5年。按照规定和有关程序,学校党委书记进入学校董事会,纪委书记进入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书记应是学校董事会成员,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每个院(部)都应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三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团委、党校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配齐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各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接受学校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 ,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条 学校应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加快完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务能力建设机制,着力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师能力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统筹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对教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强化教师法治教育。
全面实施师德考核评价。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施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学历证书,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奖惩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分。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就业服务处。就业服务处主要负责制定学生就业服务方案,毕业生就业宣传推荐,开拓学生就业市场,组织开展就业教育与培训、咨询与指导等,为学生顺利就业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 全面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政策。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注册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依法依规予以表彰。
第七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条 发挥思政课程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深化课程思政改革,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美育,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十一条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教学管理中的研究、决策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质量标准,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及时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门科研机构,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与分配制度,激发教师科研积极性。
第八章 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依法向学习者收取的费用;
(三)产教融合共同建设投入;
(四)政府补助;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办学的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事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及公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举办者在学校续存期间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
(三)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通过参加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七十六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董事会决议;
(二)根据学校发展,筹措办学经费,搞好校园建设;
(三)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支持、帮助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广泛开展校企合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求,依法自主制订教学计划、组织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
(五)依法自主开展学术交流、校企合作、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与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学校;
(二)坚持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三)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四)设立奖、助学金,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五)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帮助;
(六)维护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八十二条 终止的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由董事会提议,可以按法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八十四条 章程修改草案完成后,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如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