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手册(2025版)
(2017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 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 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 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 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 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 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 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 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 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 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 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 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 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 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 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 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 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 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 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 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 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 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 形之一,不得转学: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 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 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 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 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 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 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 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 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 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 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 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 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 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 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 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 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 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 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 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 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 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 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 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 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 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 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 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 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 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 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 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 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 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 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 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 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 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 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 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 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 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 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 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 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 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 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 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 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 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 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 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 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 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005 年 3 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 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 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 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 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 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 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 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 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 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 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 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 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 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 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 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 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 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 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 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 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 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 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 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 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 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 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 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
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 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 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 伤害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 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 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 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 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 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 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 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 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 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 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 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 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 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002年8月21日
(1990 年 9 月 18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 序和安全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 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 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的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 权利以及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 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 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办事 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 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参事室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 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 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 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人员,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 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 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 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 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 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 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程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 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 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 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 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 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 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 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学校有关机 构应当至迟在举行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 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 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 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立校园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 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 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 年 4 月 15 日国家教委教学[1992]7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 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 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 行、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 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 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 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 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 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 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 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 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 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 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 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 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 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 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 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管理的规定, 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 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 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 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 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 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 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 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 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 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 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 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 序。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 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 学习年限给以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 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 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死亡的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 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 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伤残或英勇牺牲的 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 遇。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
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院校可根据本暂行规 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 学〔2014〕11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是落实国家招生政策的必要措施,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维 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组。
第四条 各学院承担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主体责任,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学院教务、学生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审查复查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时间贯穿整个大学在校期间,集中复查时间为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身份证、户 口、照片)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复测,测试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四章 审查复查程序
第十条 整理原始录取电子信息。招生录取全部结束后,招 生处按相关要求组织整理所有录取新生的电子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分发新生录取电子信息材料。招生处将录取新生的电子信息材料归类后,分发给各学院及受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的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小组,按程序 组织审查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 报到现场审核。报到现场审核工作需在报到当天 完成。新生报到时,招生处校验核查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审核后引导新生到各学院报到;各学院必须认真审核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纸质档案等材料,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如发现新生本人与证件信息不符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 将情况报告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小组组长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不能明确认定者,应暂缓办理报到手续并及时报招生处,待查证核实后办理。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统计。新生报到统计工作需在报到后两 周内完成。各学院应严格核实报到情况,未报到新生应与本人联 系确认,并注明未报到原因。新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报 到,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生工作处和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无故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照片复查。各学院组织新生完成新生电子图像采集, 并运用“人像比对”技术进行复查,逐一比对入学采集照片、录 取电子照片及身份证照片,严防冒名顶替。
(二)证件内容复查。各学院查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上的文字信息与高考电子档案的内容是否一致,主要 复查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生源省区等信息。
(三)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复查。学生工作处向各学院提供有高考加分的新生名单,各学院对高考加分新生进行复查,要求新生提供高考加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复查无误后交招生就业处存档。
(四)档案复查。各学院应认真查验新生高中档案的密封状 态及完整度,完好无误方可收存。未交高中档案的,应由新生说 明档案的流转情况并提供证明。结合新生档案整理工作,学院应 核对新生中学档案、新生电子档案、党团关系中的身份证、姓名、 出生日期、身高、照片、简历等重要信息是否一致,并比较报到前后填写表格字迹是否一致。
第十七条 户籍复查。学生工作处对迁入户口新生身份证、户 口迁移证信息是否一致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报送新生资格审查复查书面报告。新生入学资格 审查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小组要 根据资格审查复查和入学报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学院新生入 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相关统计 表一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 性极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指定 专人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 究制。凡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组织不力、核查不严,致使冒 名顶替等不合格新生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强化新生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在审查复查过程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审查复查人员( 一人审查,一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审签工作机制,并认真做好审查复查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工作,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分类保管, 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延期报到的新生进行重点复查,对高考后更改姓名或报到后提出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学生,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应进一步复核,严格把关。
第二十三条 实行资格审查复查回避制。 当年录取新生中,如 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规定中需要回避的情形,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审查复查结果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无误的,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第二十五条 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通过违法违规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和录取资格的、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规定程序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取得学籍后的学生,如发现并查证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情形的,按规定取消其学籍并注销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表
附件 2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汇总表
学院(盖章) 负责人签名:
序号 |
学号 |
专业 |
姓名 |
核查结论 |
学生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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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完费注册管理,加强学校教学及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第三条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四条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
第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提供当年本校录取新生数据,各二级学院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基本信息核对,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注册完成后,新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个人学籍电子注册情况。
第三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及学期注册
第九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各二级学院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符合注册条件后再给予补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将无法纳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中。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
第十一条 所有学生的信息均以录取数据为准。在校期间学生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应在9月末完成。注册完成后,学生即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两周内,由二级学院各班级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证件。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毕(结)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或结业,颁发毕(结)证书。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需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给予承认。
第十五条 学年电子注册标记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可为其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标记为“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而未恢复为“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不颁发其毕(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于学生毕业前一学年组织毕业生图像采集,学生在毕业学年的第一个学期结束前必须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电子图像校对系统校对本人图像信息。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采集照片而导致毕业当年未能领取学历证书以及本人学历电子数据不能对外查询,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十七条 每年5月初学生工作处组织开展毕业生资格审查。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日期当天即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五章 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条 暂缓注册手续应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审批并完成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及已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贷款未到账的学生,可以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国家助学贷款不能足额交纳学费时,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期注册。
第二十二条 由于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导致影响正常毕业、就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六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注册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享有我校为在籍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其当学期所选课程(包括由选课系统自动为学生选定的相关课程)无效,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学校不予记载本学期课程成绩。
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到期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籍信息修改
第二十五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等学籍关键信息,如确系高考报名时信息填报错误需修改的,必须由考生来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和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后,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本人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修改,学生承担因个人信息修改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其他学籍信息,如学生需要修改的,需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如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学历注册信息变更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结业后可返校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后学校修改毕业结论为毕业并换发毕业证,同时需对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修改,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上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后,如发现学生系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入学的需注销学生学历信息,并对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撤销。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本校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通过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 ”攻击,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
2025 年 1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学风,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 学制、学期与学习年限
专科(高职)标准学制为3年,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标准学制为5年,其它培养层次按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学校实行灵活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专科(高职)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7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日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如下:
(一)新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须提交《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新生应征参军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须提交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统一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八条 学籍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日期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
(二)因身心健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期满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体检,适宜在校学习,且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
(三)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退役后需提供《退役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
第九条 放弃入学资格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时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校要对学生入学3个月内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复查的全面工作;各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新生复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各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相关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核对;
3.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4.各复查工作小组将新生复查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进行上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年注册及暂缓注册
每学年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纳有关费用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享受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目的
(一)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总结、巩固所学知识和提高知识运用能力;
(二)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技能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三)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促进教师自觉提高教学水平;
(四)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判定学生获得学分的情况;
(五)成绩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
(一)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分为期末考试和平时考核两部分,成绩核算以学期末考试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查课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出勤、实训、笔记、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性测试等学习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二)课程考试可根据具体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和无纸化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方法
(一)考试课、考查课、毕业设计(论文)和岗位实习均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
(二)课程平时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包含测验、笔记、作业、考勤、实训(有实训课程)等内容。三年制高职课程的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的30%,五年制高职课程的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的50%。任课教师在第一次授课时,告知学生本课程性质、平时成绩所占据的比例以及平时成绩考核方案;平时成绩将在课程结束后(两天之内)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学生可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述。公示期结束,任课教师在成绩单上填写平时成绩。
(四)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如学生能通过相关考试(职业等级证书考试等),证明自己已经掌握了该门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经分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五)在期末考试(查)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查)资格进行审查,并于考试(查)前两周将取消考试(查)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分院,由分院核实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发布。
(六)不及格课程成绩可由相应省级考试成绩抵冲,计算机NIT抵冲计算机应用基础不及格成绩,英语A级抵冲大学英语不及格成绩。
(七)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八)在校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其取得结果,按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经教务处批准,可以折算为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成绩,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的方式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形式进行,如有变动,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二)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笔试考试工作,各分院(部)负责安排本部门课程的无纸化考试工作。考查课由分院(部)组织。
(三)任课教师须从严掌握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的评定标准,须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中全面记载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依据、评定结果。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按零分计成绩。
1.缺课(无正当理由)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含实践教学)1/3者;
第十七条 缓考
(一)申请缓考的条件
学生因病无法参加考试,需在考前出具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后申请缓考,其他情况一律不允许办理缓考。事假原则上不给予办理缓考,极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全校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学生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不允许申请缓考。
(二)办理缓考的流程
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报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初审填写《缓考申请表》,并将证明材料附后,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上报各分院院长审批,分院审核通过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方可缓考。
(三)缓考成绩记载
缓考随学期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分,缓考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学生缓考申请批准后,不得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成绩无效。学生没有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批准的,如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期补考
(一)正常参加课程学期考核的学生,考试过程中无违纪行为,考试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分,取得60分以上成绩均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者按实际得分记载;
1.旷考、参加考试(查)无故不交卷者;
2.考试(查)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均以“零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九条 重修
(一)考试(查)作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补考仍不及格和旷考课程必须重修,直至成绩合格。重修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重修费。
(二)重修人数符合开班规定的,由学校组织单独成班;不符合开班规定的,可随下年级跟班重修。单独成班重修的课程按照原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跟班重修的课程按照重修时该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确定(含平时成绩)。
第二十条 警示、留级、退学或试读
(一)每学年,学生学习领域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此类课程需要重修,情况严重者需警示、留级、退学或试读。具体情况如下:
1.每学年经过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3科者,应予以警示谈话。通过与本人谈话、告知家长等方式给予相应警示。同时积极采取教师、辅导员与学生干部帮扶措施,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2.每学年经过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5科者,应予以留级处理,不同意留级的,给予退学处理。
4.对于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本人确有强烈学习意愿,且态度端正,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留级跟班试读。
(二)留级学生已修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60分)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分院批准和教务处审批备案,可以免修。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
(三)学生留级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
(四)留级学生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学生在有效学籍期内,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一)成绩单及其填写
1.分院(部)要组织教师严格按照教务处统一制作的“成绩登记表”录入成绩,录入成绩后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分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后,上交至教务处。考试课的打印成绩分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无纸化考核成绩)、总成绩三个栏目,三个栏目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
2.成绩单按学生所在行政班级打印。
3.补考成绩以考试的课程为单位填写;学期初补考的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分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后,上交至教务处。
4.单独成班重修的课程须以教学班为单位录入成绩单,随下年级跟班重修的课程须单独录入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分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后,上交至教务处。
5.成绩单要做到清晰、全面、准确,不能涂改,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分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填写人员对所填写的内容长期负责。
(二)成绩的录入
1.各分院(部)负责组织本部门教师在考核结束一周内(期末最后一周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通过校园网登录学生成绩录入主页,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2.录入人在录入结束后应立即完成本课程的成绩单填报工作,签字后交本部门教学秘书。
3.分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审核录入成绩单,确认无误经部门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后,将成绩单报送教务处。
4.对漏录、错录或需要补报成绩,由课程责任单位提供原始试卷,并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履行手续,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正。
(三)成绩单的存档
1.以学生行政班级为单位组织教学时,由课程责任单位在考核结束一周内(期末在放假前三天内)向教务处提供课程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存档。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须在结束周内及时录入存档。
3.补考和重修的成绩单须由课程责任单位的教学秘书负责整理,统一在考核结束一周内(期末在放假前三天内)直接录入存档。
4.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报送的,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原因报教务处。
(四)成绩审核与发布
1.教务处成绩管理员对录入的课程成绩分布状况进行审核,如有异常须及时提交有关负责人研究解决。
2.经审核确认后,教务处发布本学期学生学习成绩,学生所在分院负责将学生学期学习成绩通知学生本人。
3.补考成绩在补考结束、由教务处成绩评定审核后发布,学生所在分院负责将该成绩通知学生本人。
(五)成绩查询与更正
1.学生本人携带学生证,可以到课程责任单位查询成绩。
2.如对自己的某门课程成绩有异议,在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所在分院填写“成绩查询单”,经本部门同意后,到课程责任单位查询原始试卷,过期不再受理。如成绩有误,必须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并更正。
(六)学生毕业成绩管理
学生毕业时,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学习成绩单,转交给学生处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二)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一)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进行申请;
(二)分院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后一个月内为考察期,学习能力及自身素质、身心情况等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将退回原专业学习;
(四)通过考察期审核的学生,学籍部门正式受理转专业申请并公示,合格后转专业方可生效。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六)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准转入其他专业;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正休学,保留学籍的。
第六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年限加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可令其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全休治疗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无法在校进行正常学习生活;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一)因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继续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出具校医院诊断书或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填写《休学申请表》后按程序办理。
(二)对于相关部门认为必须休学的,该部门须对学生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处理备案。
1.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2.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3.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予承担。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申请。
(三)休学期间及往返区间内(或休学期满未返校期间),一切行为及安全均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通知单中写明的休学期限满前5日内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者有伪造信用证明者,不得复学。因病休学的,复学时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复学申请,由分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批准,财务处备案,可复学;
第三十四条 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得擅自回校参加学习,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复学手续,也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批提交申请予以退学:
(一)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的;
(八)违反《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
(九)因其他个人原因,提出退学申请者;
(十)自然身故或其他原因死亡;
(十一)其他条件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一)退学申请需学生本人向分院提出申请,如学生本人无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分院审核后,填写详实的《分院退学申报表》及《分院退学审批表》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审批流程单》。
(四)退学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或决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同时办理档案转交手续,自退学之日起不得随意出入校园(自退学之日起与校方无关),退学学生不能恢复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须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将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送达至监护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达到学校规定的德育标准,同时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必须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满学分,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予以提前毕业。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我校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为加强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两项学籍异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适用于新生,新生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患有疾病,学生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
(三)有其它合适理由,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
第二条 因患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凭病历或疾病证明书等材料到校医室,由校医室在申请表上签章,再把申请表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及加盖院章后,由二级学院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及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及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给二级学院,通知单由二级学院留存,证明书由学生留存。
第三条 因参军入伍需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及加盖院章,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及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及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通知单由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留存,证明书由学生留存。
第四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可以申请保留学籍,退役后2 年内允许复学。
第五条 在校生因参军入伍需保留学籍的,学生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及加盖院章后,由二级学院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及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开具保留学籍通知单(一式两份)及保留学籍证明书,通知单由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留存,证明书由学生留存。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校生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025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籍异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休学管理
第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兵役期除外)。
第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以下情况可以休学:
(二)因伤、病、结婚怀孕,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一学期内请假(含病、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科研开发、创业实践、 自费出国等原因需中断学业者;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毕业的年限最迟为原计划毕业时间之后的两年。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办理休学手续后,由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休学手续方可离校,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主管领导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一般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妥离校手续后离校。如遇特 殊情况不适宜继续留校的,可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先行离校。
第三章 复学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复查合格,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务室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及要求复学的有关资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准在学期途中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凭复学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后,到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注册。
(四)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章 退学管理
(一)在同一个学期经过考试、补考后需要重修的必修课程超过三门的;
(二)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含缓考)、重修后未达到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及校领导批准后,凭退学通知书,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九条 对第七条所列的退学处理,除第(七)项外,均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由二级学院通知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退学通知书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15〕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且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需提供经转出和拟转入高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同时提供原就诊医院的原始病历;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1)每年4月、10月,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部;
(2)学生工作处对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进行核准,并送主管校长,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定;
(3)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生工作处将《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寄往转入学校。
(1)每年4月、10月,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一式四份)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我校教务部;
(2)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二)行文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将《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成长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纪检监察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监督、监察、相关手续办理及结果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转专业相关事宜的组织和安排,各学院报送申请材料的复审。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简称学院工作小组),负责解答学生对转专业政策的咨询、申请转专业学生条件的审核、拟转入学生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自身教学资源等条件合理制定接收计划,原则上转专业接收计划不超过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1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我校在籍、在读高职学生入学满两个月且非毕业年级,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质优良,身心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2.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专长;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如预科生、新疆内地班、校企合作班、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和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3.跨招生录取批次的(体育、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4.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5.休学期内的。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不得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联合办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校本部。
第九条 学生拟转入专业只允许填报申请一个专业,转入后是否降级学习,由接收学院根据自身教育教学情况和培养要求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新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和转专业申请书上交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考核采取笔试加面试,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确定名额。
第十二条 接收学院考核后,将拟转入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如学生放弃转专业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院长、教务处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通过考察期审核的学生,学籍部门正式受理转专业申请并公示,合格后转专业方可生效。
第五章 成绩认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执行,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及成绩,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认定。
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所选课程的学习和期末考试,若出现旷课、旷考考试作弊等情况,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由新专业所在学院为学生集中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生证及学籍变更等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上级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我已仔细阅读转专业告知书并理解了有关要求和规定。在此我郑重承诺: 自觉 遵守学校转专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进行课程补修、学分认定、缴纳相关费用等 转专业事宜。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转出学院、专业: 转入学院、专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规范毕业资格审查和毕业证书发放程序,根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审查结论将作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毕业资格审查的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学管副院长等相关人员为组员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制定的毕业资格审查方案,具体落实本校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查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 毕业资格审查工作一般安排在基本学制内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复学学生应于本届毕业的,随该届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审查学生的学籍和个人准确信息,包括学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修读专业、学制等。
1.审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情况。
2.审查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完成情况。
3.审查顶岗实习完成情况。
德育审查主要是核查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情况,凡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都要接受该项审查。
根据国家教育部下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文件要求,《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学籍信息审查
(一)学生工作处依据学生在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的学籍信息,整理预计毕业生名单,提供给二级学院核实学籍信息。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部提供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组织学生核对个人信息及学籍信息,并将核对后的结果反馈至学生工作处,若出现学籍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由学生工作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三)经学生工作处与各二级学院核对无误的预计毕业生名单可作为学生参加学历图像信息采集的依据。
第十条 德育审查
(一)德育审查由各二级学院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即可。
(二)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在审查时,若学生已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撤销处分,该项审查为合格;处分没有撤消的为不合格。
(三)受处分尚未期满者、或处分期满但因故被追加处分者,该项审查为不合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未发现新的违纪情况的,该项审查为合格。
第十一条 成绩审查
(一)每年五月份开始,教务部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预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进行核查清理,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有课程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处理。
(二)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预计毕业生,学生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未修满总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结业或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修业年限进行补修学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答辩成绩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查,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作结业处理。对因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答辩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参加下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答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予换发。
(五)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提前离校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教学计划安排有毕业设计的必须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毕业答辩,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发放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按考试资格审查相关规定,二级学院审查其是否符合参加期末考试条件,符合考试条件的方可参加期末考试,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且不准补考,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资格审核材料报送
学生工工作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籍、体测及德育审查结论,结合教务处提供的学生成绩审查情况形成毕业资格审查报告材料及毕业生、结业生名单,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审核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章 提前毕业学生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发放时间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发放。发放毕业证书前,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毕业证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打印,由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工作处领取毕业证书,完成证书的照片粘贴、验印盖章等程序,并根据学生的毕业生资格审查情况、离校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分类发放。
第十六条 证书发放具体流程为:学生工作处将可正常发放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材料交于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交接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毕业证集中发放时间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将未发放的毕业证书等材料集中存放并安排专人保管,防止遗失。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遗失可由本人向二级学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 结业证换毕业证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每年在 6 月、12 月办理结业证换毕业证。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 3 年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换发流程为:结业的学生经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答辩等成绩合格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结业换毕业证申请,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审批表”,并附二级学院出具的成绩单或相关考证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由二级学院审查)。经学生工作处审查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印制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高等院校是为国家培养各类型高级合格人才的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的重要阵地,当代大学生应具有规范的行为、高尚的情操、真诚的品格和优雅的礼 仪,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因此,每一位学生都应做到:
一、文明礼仪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崇敬祖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应人人会 唱国歌。
3.提倡语言文明, 自觉使用礼貌用语,无论何时何地,不说脏话,不开庸俗下 流的玩笑,不损害他人人格和尊严。表达不同看法或意见时,应语言委婉,以理服 人。
4.有事进入教研室、各部门办公室、老师休息室时,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 进入。
6.在楼梯、楼道、门 口、人行道等狭窄处遇到师长或携带重物的人时,应主动 礼让。
7.在不同场合,遇到相识的领导、老师或来宾时,要主动问好并致意,如对方 需要协助时,应主动、热情地配合。
8.参加集会、庆典活动时,应提前到场,不迟到、不早退,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遵守会场秩序,不交头接耳、相互嬉闹、看书阅报、喧哗、吹口哨、喝倒彩,不乱 扔杂物。领导和老师到场,学生应起立或鼓掌欢迎。活动结束时,应礼让领导和老 师先行退场。
9.应保持仪容端庄,不浓妆艳抹,不纹身。不做奇形怪状、颜色斑驳陆离的发 式,不剃光头,男生不留长发。
10.学生着装应整洁,不披衣敞怀;在公共场所不穿拖鞋(无后带的均定性为拖 鞋),不穿奇装异服,男生不赤膊,女生不穿吊带装或露背装。
12.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到饭堂就餐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挤占教师或其它人 员窗口,不占用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餐席。保持餐厅安静,不要大声喧哗、吵闹, 禁止敲打饭碗。保持餐厅清洁,剩饭、菜、汤水、废饭盒或其它抛弃物要倒入指定
的容器内,不得倒在餐桌、地板上,就餐时禁止脚踏座椅或蹲在座椅上;节约水电, 洗手后要关水龙头,节约用水。
13.出入校门和宿舍大门时,应遵守门卫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并主动出示有效证 件;应自觉配合学校的各项检查。
14.举止端庄,朝气蓬勃,落落大方。男女生交往要得体,在公共场所不拉拉扯 扯,不嬉戏追逐,不勾肩搭背,不接吻拥抱,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15.学生对教职工不直呼其名,对领导、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称老师或职务, 对工人称呼师傅。
16.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老师、同学 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道德品行
1.增强爱校意识,努力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遵守校训,弘扬校风, 自 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遵守集体决议和公约, 坚决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集体利益的事。
2.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做有碍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不组织或参与“ 同乡会 ”等小团体。
3.爱护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等),爱护学校的花 草树木,严禁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不在桌椅板凳上、墙壁上、门窗等地方 乱涂乱蹬、乱踩、乱刻、乱写、乱画。要爱护公共财物,敢于与破坏公物的行为作 斗争。
4.厉行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发现水、电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检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的现象发生。艰苦朴素,生活节俭不攀比,不向家 长提超越家庭经济能力的过高要求。不随便向老师、同学借钱,确需借用应自觉立 借据,并按时如数归还。
5.遵守校园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安定。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 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校园内和同学中推销物品,不参加传销组织; 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6.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应按时起床,按时就寝;上课、 晚修、晚休、午休时间不在宿舍区打扑克、下棋、奏乐器、放收录机、音响和电视 等,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 员;不留宿异性。
7.实事求是,忠诚老实,对人对事应开诚布公,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隐 瞒事实,不提供伪证。
8.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私拆他人信件,未经允许不挪用他人的物品,不制 造或传播有损于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蜚语。
9.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同学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10.外出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应按次序上下,扶老携幼,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位。
三、学习
1.学生要以学为主,在学习上应有开拓、进取、创新的精神,敬业上进,刻苦 钻研,努力实践,严谨治学,立志成才。
2.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努力提高学习效果,不断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
3.课前做好预习,课后认真复习,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作业,不敷衍,不抄袭。
4.每节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值日生每节课前应把黑板、讲 台擦干净。
5.老师辅导学生答疑时,学生应给老师让座;回答老师提问时应起立。 6.上课或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关闭(静音)手机等通讯设备。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迟到同 学应得到老师许可后才入座;亲朋好友来访不请假缺课。
7.抓紧自习时间认真复习功课,不用自习时间外出游玩或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9.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违纪作弊。
8.积极参加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专业知识竞赛,开拓视野,扩大知 识面。
四、劳动卫生
1.努立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 自觉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参加劳动教育、校园 建设和校园公益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在劳动中自觉遵守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不怕苦、不 怕累,不计较个人得失。
3.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床单、 被褥;不到无牌摊档就餐;应每日整理内务。
4.重视宿舍文明卫生建设,保持宿舍的整洁、卫生、美观,不随意张贴、悬挂 各种字画,不乱搭挂衣物。
5.保持学习、生活环境以及校园的整洁和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将 垃圾分类投放,不随手乱扔污物,不从窗口向外抛掷物品,不在楼道内泼水。
第一章 学生公寓行为规范及文明公约
1.遵章守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等相关制规定。
2.团结友爱。尊敬学长、学姐;关爱学弟、学妹;关心同学,乐于助人。不揭他人短处,不做有损他人人格的事,凡事多包涵多谅解,和谐相处。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勤学明辨。追求真理,相信科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务求实效。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抵制不良风气,不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不传播邪教思想。努力营造舒适安静的生活和学习氛围。
4.有礼有节。尊敬师长及工作人员,遇见师长要问好。讲礼貌、懂礼节,进出他人房间要敲门,与老师、同学、工作人员接触要以诚相待、礼让为先。
5.举止高雅。行为得体,不吸烟、不喝酒、不说脏话、不随地吐痰。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自觉抵制黄、赌、毒。
6.勤俭节约。提倡俭朴,减少铺张浪费,节约用水用电,践行餐饮光盘行动,以铺张浪费为耻,以勤俭节约为荣。
7.卫生整洁。珍爱和维护美丽校园,保持个人卫生清洁、内务秩序规范和生活空间卫生洁净,珍惜和爱护他人的劳动成果,积极维护整洁温馨的住宿环境。
8.爱护公物。珍惜校园的一草一木,爱护公寓内的设备设施,不在墙壁或设施上书写、刻画、张贴广告或寻物启事。
9.热爱生活。按时起床、按时洗漱、按时就寝,衣物鞋子勤洗、勤清、勤晾晒,不吃来路不明和不健康的食品,不在寝室就餐。
热爱祖国 报效国家 爱护学校 遵规守纪 崇尚科学 抵制邪气 立德修身 弘扬正气 明礼诚信 举止文雅 团结友爱 互帮互助
尊师敬长关爱同学 互礼互让 礼貌待人
居住和谐 秩序井然 尊重劳动 讲究卫生
保护公物 珍爱环境 生活俭朴 厉行节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学生公寓值班,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
第四条 公寓管理科下设每栋楼学生楼长一名,其主要是协助楼栋宿管对楼栋内的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协调和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宿管完成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校内各项工作。
第五条 舍务部是为学生服务的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开展全校的宿舍卫生,宿舍文化的组织及检查配合公寓管理科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生公寓工作流程
第六条 学生在公寓违纪违规处理流程
公寓管理员发现违纪行为,将违纪的事实经过和记载图片报公寓管理科,公寓 管理科转给教学院,各教学院按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及本院学生违纪违规 处理流程拿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审核并下达处理决定。各教学院自行检查学生公 寓发现违纪违规学生,按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自行处理,按照正常流程上 报。
第七条 晚归不归学生处理流程
学生晚归、不归违纪行为各教学院负责,公寓管理科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公寓 门卫记载晚归学生,公寓管理员上报管理科转呈各教学院,各教学院连同自行排查 晚归,不归学生,按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落实查处工作。
第八条 实习、休学、当兵、退学、出国留学等办理流程
以上情况原则上不留床位,各部门完善手续后到公寓管理员处按规定办理退寝 手续、上交公共物品及钥匙。
第九条 走读手续办理流程
走读手续按照现有流程办理,学生自愿选择留与不留床位,不留床位的学生到 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寝手续、上交寝室钥匙,走读期间不许再回寝室居住,各教学 院在公寓管理系统中办理退寝,人员信息栏标注走读。结束走读时通过教学院办理 复寝手续,公寓管理科统一调配,分配寝室后到公寓管理员处领取寝室钥匙。
第十条 日常维修申报流程
寝室维修事项由学生自行报修或联系公寓管理员报修,维修事项随时上报,若 维修工无法维修,则由维修工直接上报给其上级领导研究修缮或更换。公寓管理员 随时关注辖区维修事项维修进展情况,及时回馈给寝室长或报修的学生。因特殊原 因一时维修不了的维修事项,公寓管理员依据维修情况向学生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1.新生入学时,按照网上选择的寝室到学生公寓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入住公寓 后,未经辅导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更换门锁,不得将本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寝 室人员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因此造成的物品损坏或财产 损失,当事人负责按价赔偿。
2.学生住校期间要自觉爱护学生公寓内设施设备,在办理毕业、休学、退学、 当兵、出国及走读手续(不留床位)时,首先要将个人物品带离寝室,然后到公寓 管理员办公室办理退寝手续,经公寓管理员对其寝室设施、备品及钥匙详细验收合 格后,在备品齐全,设施完好无损,钥匙完全上交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并加盖公寓管 理科的印章,如有损失,按照《学生公寓设施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并在赔偿 处理完毕后方能继续办理完善退寝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离寝,不允许 在寝室内逗留。
3.每年大四毕业生离校之后学生公寓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调寝,调寝时每位学 生应无条件服从相关辅导员安排,按调寝方案按时调整到位;不得无故拖延,不得 私自相互调整。因个人原因需要调寝,应在调寝前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经辅导员调 整安排后在全校调寝时一并调换。
4.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不准在本寝室或他人寝室私加床铺住宿,违者视情节 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每天 6:00(夏季 5:00)开寝,每晚 22:30 封寝,23: 00 熄灯。封寝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有辅导员批准手续方可外出,未经 批准采取其他方式外出或与门卫无理取闹的同学给予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晚查寝时间应准时在本寝室主动接受查寝,在阅读室学习或因特殊情况不能 按时回到寝室的学生应及时与辅导员请假。
7.封寝之后归寝视为晚归,晚归人员进入公寓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检 查并做好登记。没有正当理由,并未经允许晚归寝三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当夜未归的视为夜不归寝,夜不归寝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在校学生(除办理走读手续外)一律按要求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进出公寓须携带学生卡等有效证件,服从门卫老师的管理。接受必要的检查,不准带异性、 宠物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学生公寓,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学生进出公寓院落大门时,必须走刷脸系统通道,迅速通过,接受系统查验记载,不许翻越闸机或通过其它渠道进出公寓。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学生公寓集中住宿,应持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走读情况说明到本教学院填写《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走读申请书》,经逐级审批后到 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寝手续。走读手续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走读期间学生公寓按其 意愿留(或不留)床位。即将结束走读需要回学生公寓住宿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辅 导员提出申请,由辅导员与公寓管理员联系安排好床位后返校住宿。已经执行走读 手续的学生在学校之外发生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11.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 的一切不良后果,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2.在公寓居住的学生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如不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工 作、不服从管理、态度不端、言行不当(如:讥讽、顶撞、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等 问题)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3.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出现经商、发送广告,粘贴侮辱他人人格或泄露他人隐 私的纸张等违规行为,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私自混入学 生公寓经商、贴广告,甚至欺骗学生者,没收其物品,罚其清理掉广告,赔偿造成 的损失,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4.严禁从寝室内向户外泼水、丢弃杂物、在窗外摆放物品等,违者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15.严禁在窗帘架上晒衣物,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晾晒衣物导致窗帘架 损坏者,需按价赔偿。
16.严禁在公寓内制造噪音(如大声喧哗打闹、放高分贝音乐、拍球、跳绳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熄灯后严禁在寝室内及公共区大声喧哗、打电话或在其他寝室 长时间逗留,违者没收相应物品,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7.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任何宠物,如猫、狗、仓鼠、鱼、龟等,发现立即 没收,并给予饲养者记过以上处分。
18.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打麻将、打扑克等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学生传播、 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任何 组织和个人在公寓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送 交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请销假规定
1.本校在籍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生公寓内居住,除因特殊情况办理走读手续外, 临时不在公寓内居住(或晚归寝)时,必须与辅导员请假。未请假晚归和不归者按 相关规定处理。
2.除正常节假日外,请销假审批权限:二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至七天由教 学院学工办副书记批准,七天以上由学生工作处(部)批准。
3.各教学院有活动不能按时归寝时,需由组织活动的辅导员(或授课教师)向 公寓管理员报备。
4.探亲访友、外出游玩因特殊情况不能归寝时,需与辅导员请假,并将缘由、 当晚住宿何处及归寝时间报告给辅导员。
5.家住本市的学生节日放假、周五、周六晚可回家居住,上课的前一天晚上返校居住。其它时间回家居住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执行。
6.寒暑假返校最迟应在上课前一天晚上 18:00 之前返校居住,所有学生返校 后需向辅导员销假。
7.外出实习、比赛等教学活动应由组织者开据集体请假条交给辅导员,返回学 校时学生本人与辅导员销假。
8.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时,学校无法解决必要生活条件的(以医院医疗证明为 准),经学生工作处(部)批准方可在外居住,并按规定时间返校销假。
9.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在外居住的,由各教学院直至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在外居住。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在寝室内及公共区吸烟、饮酒,违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记大过处理。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手机、电脑、银行卡及其他贵重物品,晚上睡觉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收好,关好门;发生案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寒暑假寝室内不许存放个人贵重物品。
3.禁止在公寓内外私接电源、网线、乱拉绳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 险品;禁止使用明火(如酒精炉、蜡烛、蚊香、焚烧纸张等);禁止使用违章电器 (如:电热杯、电饭锅、电夹板、电热毯、电水壶、电炉子、电吹风、电热宝等)。 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4.禁止使用充电灯、小灯管等安全系数差的电器,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插电或 者 USB 接口台灯。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警告处分。
5.严格落实离寝断电规定,离开寝室后不许有任何电器继续工作,插排插头要 及时拔下,不能拔下插头的要关掉插排的电源。一经发现对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 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6.用电插排不允许放置在桌面上,应用粘钩挂在书架的相应位置。
7.自行车、摩托车、清雪工具等杂物不准放置公寓楼内或寝室内,始终保持消 防通道的畅通。
8.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指示灯不许随意挪动或故意损坏,违者按价赔偿并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卫生秩序管理规定
1.寝室卫生清理落实值日生制度,寝室公共区每日清扫,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 桶内,禁止在走廊内堆放任何物品、垃圾和清扫工具,饭食杂物禁止倒入洗漱池和 厕所便池内,便后手纸应放到纸篓内,便后自觉放水冲洗。违者在适当范围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被罩、床单、衣物、鞋子等要经常清洗,起床后被子按规定叠放,床铺要平整,不穿的衣物挂在柜内,不穿的鞋摆放在鞋架上,脸盆与牙具摆放到脸盆架上,所有生活物品按规定有序摆放(详见学生公寓卫生及物品摆放规定)。
3.寝室门前实行责任区制,保持墙面无球印、脚印、手印和污渍,无乱贴乱画、乱丢乱挂、乱泼脏水等现象,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在学生工作处(部)组织的内务卫生大检查及公寓管理员、辅导员的检查中, 三次以上寝室卫生不合格的全体成员或个人,学生日常思想道德考核测评学期分数评定为不及格。
4.禁止在寝室内堆积存放矿泉水瓶、饮料瓶、酒瓶、纸箱等废旧物品,违者限期清除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规定
1.公寓内设施一律登记入册,责任落实到学生个人,个人使用的设施由自己保 管,公共设施部分,如窗户、玻璃、纱窗、晾衣架、窗帘等由集体共同保管,寝室长负责监管。学生搬离本寝室时应如数保留,不得挪动或损坏,如有人为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
2.每学年对公寓内各类备品进行一次清点,如有丢失损坏现象,查明原因并要 求责任人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设施管理规定处理。
3.学生应自觉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杜绝超量用水或不关水龙头等浪费现象 的发生。做到人走灯熄,室内能见度较高的情况下应自觉关灯。
4.在学生公寓内安装的光纤电缆以及各类通讯设备处理器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室内连接电脑的网线要沿墙脚线粘贴,布线应合理美观,不得影响寝室整体布局。
5.禁止在床上栓摇椅、躺床等物件,违者按破坏公物处理。不准在寝室内放置自购床、沙发等设施。
6.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设施、墙壁、楼梯扶手、门窗、卫生间等任何场所乱写、乱刻、乱画和张贴广告等,违者罚其清理掉本人所为并给予纪律处分,因此损坏设 施设备的按恶意损坏公物处理。
7.寝室内墙面和床铺禁止乱写、乱画、粘贴壁纸、宣传画、字画等布置,禁止在墙面上钉钉子悬挂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文化管理规定
1.公寓楼内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符合一切为了学生健康成长 服务的主题,并适时更新。设置的公告栏、宣传栏、安全提示、温馨提示等栏目要倍加爱护,不得故意损毁和破坏。
2.创建良好的健康向上的大学生公寓文化氛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逐渐将 各种活动引入学生公寓,不断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为学生增长六种能力提供 相应的平台。
3.培养学生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建立友善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安全、温馨、 文明、舒适的生活空间。
4.学生公寓的自律组织要践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的发展理念,适时开展不影响公寓正常秩序的健康有益的活动,居住在公寓的学生 要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自习室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自习室是为同学在公寓内学习交流提供的场所,为保证同学们有一 个整洁、舒适、安静的学习交流环境,进入自习室应注意言谈举止,衣着整齐。
2.不得在自习室内大声喧哗、大声朗读或大声与他人对话;不准随意移动桌椅 造成响动,影响他人学习和附近寝室同学的休息;进入自习室后须将手机调至震动 或静音,禁止在自习室内接打电话、微信或播放视频。
3.爱护自习室内设施,禁止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施,禁止在自习室内张贴或 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桌椅不得随意移动或搬走,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自觉保持自习室内卫生清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垃圾 随身带离自习室。
5.禁止使用个人物品抢占自习室座位或将个人物品长期放置在自习室桌子上, 如违规放置,丢失责任自负。考研的同学向公寓管理员提出申请,由公寓管理员安 排固定座位,其他同学不得占用。不需带走的书籍应放到书籍存放柜内。
6.禁止在自习室内喝酒、打扑克、吸烟等,违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7.禁止在自习室内私接电源和使用违章电器,违者没收物品给予纪律处分。
8.夜间学习结束后,要安静回到自己的寝室就寝,不得大声说话或造成其它响 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最后离开自习室的人员要关灯关门。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借用钥匙管理规定
1.学生入住寝室每人配发一把钥匙,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备用钥匙用于查寝、 维修和应急之用,原则上不外借,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入寝室方可借用备用钥匙。
2.借用寝室钥匙时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学生证、学生卡、或足够证据证明借用人的身份),没携带有效证件时,至少要报出 2 名以上同寝室同学的姓名,确认无误方可借用。
3.住宿人员只允许借用本人所住寝室的钥匙,登记借用准确时间,扣押有效证 件(或物件)后方可借用。
4.借用钥匙必须在 10 分钟之内归还,并准确登记归还时间以备后查,超过时 间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索回。
5.本院工作人员因公借用学生寝室钥匙需要登记时间和用途,并及时归还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供电时间:周日至周四,6:00 至 23:00 供电,周五至周六,24 小时供电。法定假日24 小时供电,特殊情况下供电时间另行通知。
2.用电管理。学生寝室内用电采取智能化管理手段与值班门卫按规定时间手动 限电管理相结合,保证供电时间内用电。设在公寓内智能控电设备由专业电工管理, 其他任何人不准乱动控电柜,更不能强行启动或改变参数设置。学生寝室供电开关 跳闸,门卫首先通知公寓管理员,公寓管理员到跳闸寝室查明用电情况后方可通知 门卫供电。因违规使用电器损坏用电设备的人员应受到相应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设施管理规定
1.为完善学校公共财物管理制度,使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道德品质,学生 公寓的生活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 ”的原则。
2.学生公寓内的生活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公寓管理科负责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责任到人。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要进行验收,一切设施齐全无损后,公寓管理员负责收回寝室钥匙,并在离校手续上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学生公寓内生活设施出现损坏要及时报修,公寓管理员与后勤有关人员共同 审核。属于自然损耗的公寓设施,学校负责免费维修;属于学生不慎损坏的物品, 实行按价赔偿;属于学生恶意破坏的物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学生公寓内设施如属人为损坏,须先赔偿后维修。谁丢失、损坏,谁负责赔 偿;如无法查明个人责任,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人为损坏的维修要收取材料 费和人工费。
5.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等设施出现人为损坏需要赔偿,由公寓管理员 认定责任人,不能认定的由公寓管理员个人进行赔偿。
6.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器线路,严禁破坏电器、消防设施、通讯处理器 等设备。违规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价赔偿。
7.学生公寓内严格按额定功率供电,严禁使用除电脑、台灯、充电器、剃须刀 等以外的违章电器,如出现违规使用按公寓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如因使用违章电器 损坏用电设备,造成的损失应按价赔偿。
第五章 星级宿舍评比标准
“星级宿舍”是学生公寓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公寓管科在“文明宿舍”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根据日常考评结果,每学年开展一次“长春数字职业科技学院星级宿舍”评比,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评比标准如下:
一、团结向上
宿舍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和公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勤奋学习
宿舍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学习氛围浓厚。
三、遵纪守法
宿舍全体成员模范遵守《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例》,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
四、卫生整洁
宿舍、个人及公共区域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根据上述标准,若宿舍成员中有任何一种以下行为则取消该宿舍该学年“星级宿舍”的评选资格:
一、因违反公寓管理制度,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受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二、因违反公寓管理制度,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受到校级通报批评。
四、正常休息时间,在宿舍内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活动被查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
第六章 学生公寓检查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达标升级评比制度。
考评指标:
(一)舍风建设:团结互助,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讲究卫生,尊敬师长,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做一名新时代、新风尚的大学生。
(二)宿舍卫生:宿舍内部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及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无违纪行为和浪费水电、粮食的现象。
(四)安全秩序:宿舍成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本宿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并主动防范,不私自留客住宿,不在宿舍从事经商活动,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五)公物维护:宿舍成员爱护房间及楼内的所有公共财物。
(六)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和秩序,不乱扔乱泼。
(七)宿舍文化:宿舍内装饰统一,健康向上,格调高雅,文化气氛浓厚,校、院、宿舍制度健全,按指定位置张贴。
二、考评办法
(一)舍风建设:对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妨碍学校正常管理活动,出现各种不文明举止等行为,发生一次,扣1分。
(三)组织纪律:对在宿舍内违章用电、打麻将、自炊等各种危及安全的行为,发生一次,扣1.5分,其它列入违纪款项的行为,发生一次,扣0.5分。
(四)安全秩序:对宿舍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隐瞒不报、防范不利,私自留客,在宿舍内经商、燃烧纸张等行为,发生一次,扣0.5分;发生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五)公物维护:对房间内柜子、桌凳等公物要摆放有序,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公物行为,视损坏程度,扣0.5分以上。
(七)宿舍文化:宿舍内装饰典雅、大方,规范、健康、向上,制度健全,宿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指定位置张贴校、院宿舍制度,少一项,扣0.5分。
三、定级办法
(一)各学院宿舍达标升级为五个级别,达标成绩:卫生成绩>85分;不达标成绩:卫生成绩≤85分,每周不定期对各学院宿舍内务进行抽查和检查,按照宿舍内务标准评定卫生成绩。
(二)各项指标各占一定比例(满分一百分)宿舍卫生占30分,宿舍文化占20分,组织纪律占20分,环境卫生占10分,安全秩序占10分,公物维护占10分。
(三)以上指标按比例累加得到的总成绩为本宿舍成绩。根据以下标准定级:一星级:卫生成绩>75分;二星级:卫生成绩>80分;三星级:卫生成绩>85分;四星级:卫生成绩>90分;五星级:卫生成绩>96分;评定为星级寝室的宿舍,给学院加分项,每个宿舍加1分;
四、考核步骤
(二)考核成绩每周公布一次、每月末汇总一次,定出各项指标成绩。
(三)每学期末计算出学期总成绩,定出各宿舍级别、各院成绩,以达标率的形式公布。
五、奖惩办法
(二)与优秀宿舍评比挂钩,评选文明宿舍,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
(三)与宿舍长评比挂钩,优秀宿舍舍长授予“优秀舍长”荣誉称号,在优秀舍长中评选出20名舍长标兵,授予“模范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享受一定的干部加分。
(四)不达标宿舍要限期整顿,分析原因,写出整顿报告,并制定限期达标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一、凡在学生公寓住宿、治安、卫生等方面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建设,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个人,将授予“文明宿舍”、“宿舍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有凡违反本规定行为者,取消评优资格。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科。
维修用品价格表 |
||
序号 |
寝室用品 |
价格 |
1 |
床架 |
560元/个 |
2 |
床板 |
120元/个 |
3 |
床垫 |
120元/个 |
4 |
床下柜 |
300元/个 |
5 |
踏步梯 |
425元/个 |
6 |
衣柜 |
890元/个 |
7 |
窗帘 |
180元/个 |
8 |
窗帘杆 |
120元/个 |
9 |
凳子 |
60元/个 |
10 |
洗手台 |
360元/个 |
11 |
镜子 |
100元/块 |
12 |
毛巾架 |
80元/个 |
13 |
灯 |
75元/个 |
14 |
纱窗 |
180元/块 |
15 |
洗衣机 |
2500元/台 |
16 |
饮水机 |
2600元/个 |
17 |
灯开关 |
10元/个 |
18 |
USB插座 |
15元/个 |
19 |
插座 |
15元/个 |
20 |
淋浴间花洒 |
120元/个 |
21 |
淋浴间混水阀 |
95元/个 |
22 |
淋浴间摆放架 |
20元/个 |
23 |
淋浴间一卡通设备 |
800元/台 |
24 |
洗漱间垃圾桶 |
100元/个 |
25 |
洗漱间镜子 |
300元/块 |
26 |
洗漱间水龙头 |
30元/个 |
27 |
洗漱间窗户 |
405元/㎡ |
28 |
洗漱间窗户贴纸 |
45元/㎡ |
29 |
厕所门 |
450元/扇 |
30 |
防火门锁 |
120元/套 |
31 |
消防通道门把手 |
50元/个 |
32 |
铝合金双开玻璃门 |
650元/㎡ |
33 |
监控头 |
800元/个 |
34 |
安全出口标识 |
100元/个 |
35 |
应急灯 |
150元/个 |
36 |
灭火器 |
65元/个 |
37 |
消防栓镜子 |
65元/块 |
38 |
寝室闸机 |
13000元/台 |
39 |
寝室屋内墙涂料 |
50元/㎡ |
40 |
寝室门 |
1200元/扇 |
41 |
洗漱台手龙头 |
65元/个 |
42 |
窗帘盒 |
120元/个 |
43 |
柜门(铁) |
95元/扇 |
44 |
柜门锁 |
15元/把 |
45 |
寝室门锁 |
120元/套 |
46 |
床下鞋架 |
95元/个 |
47 |
淋浴间门 |
1200元/扇 |
48 |
活动室电视 |
3200元/台 |
49 |
活动室看台 |
4500元/个 |
50 |
活动室桌子 |
850元/个 |
51 |
活动室椅子 |
95元/个 |
52 |
活动室窗帘 |
230元/套 |
53 |
防火门 |
2200元/套 |
54 |
小便池 |
680元/个 |
55 |
大便池 |
420元/个 |
56 |
小便池盖 |
60元/个 |
57 |
小便池感应器 |
125元/个 |
58 |
卫生间门锁 |
45元/个 |
59 |
脚踏阀 |
65元/个 |
60 |
沙发 |
1600元/个 |
61 |
茶几 |
880元/个 |
62 |
寝室门锁 |
120元/套 |
63 |
寝室门把手 |
35元/套 |
64 |
暖气片 |
180元/个 |
65 |
灭火器 |
85元/个 |
66 |
应急照明灯 |
65元/个 |
67 |
烟感报警器 |
150元/个 |
68 |
消防水带 |
180元/根 |
69 |
消防枪头 |
45元/个 |
70 |
闭门器 |
85元/个 |
71 |
消防栓玻璃 |
65元/块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 责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各部门和有关团体或 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 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将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 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抢、防 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 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 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 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 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学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 (含社团、二级学院、班级等)必须制定完善的安 全措施,经二级学院审批同意,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出行。
第九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 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 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条 严禁学生爬树、攀岩;严禁在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学 生到海、江、河、湖、水库、鱼塘等自然水域游泳,禁止在非正常开放时间的游泳 池游泳;严禁到传染病疫区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 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严禁在宿舍 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 线、盗用公共用电,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二条 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问题要依靠学校解决,严禁在学校成立同乡会 等非法团体。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提高警惕心,遇到上门推销者,让其出示相关证件以证明 自己的身份。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 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安全规定,增强辨别能力, 慎重对待网络信息,防止网上受骗。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 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 刊和音像制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应提高对电信诈骗、邪教等违法犯罪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警惕校 园贷中暗藏的陷阱,严禁裸条贷。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安全及纪律教育
第十八条 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安全制度,实习生必须经过安全 教育,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期间给予及时的安全督导和跟踪教育。
第十九条 未经师傅同意,不得启动任何机器设备和一切阀门、电掣等,如果进 入设备内部了解时,必须经当班师傅同意,并在设备外留人看守联系。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做好学生考勤和考核工作,学生擅自不参加实 习的,除按学校考勤规定处理外,本次实习不计成绩,一般不予补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注意安全操作 规程,如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各类枪械和管制刀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非法制造、私藏各类枪械、管制刀具,包括公安部门 查禁的电击枪、催泪枪、催泪器、火药枪、钢珠枪、气枪、仿真枪和大刀、 匕首、 弹簧刀、三角刮刀及长度 6 厘米以上的猎刀等。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或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直接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替他人藏匿在斗殴或作案中使用过的凶器者,视作同案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为共同维护校园治安,发现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为的, 学生应积极检举揭发,学校予以严格保密,有功者,学校将给予奖励。
二、学生证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登记发放。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三、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由班长将本班学生证收齐,按注册的有关规定,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扣留没收其所持证件外,还应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假借学生证遗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学生证者;
(二)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二级学院、姓别、年纪、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 间等)者;
(三)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
(四)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五、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信息。“乘车区间 ”一栏,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最 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只能选择一方。如 果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提供家庭户口薄及父母现 在所在地居住证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六、按教育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 间乘坐火车时,需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学生在自愿购买的前提 下订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购卡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七、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可申请补办,学生工作处每月15号集中补办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 ”充值,充值后可 优惠乘车 4 次。其它时间不受理学生的充值申请。学生错过充值或一年内超出 4 次乘车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由学生自行负责。
八、学生因毕业或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予以注销。
九、发现不法分子伪造或使用我校学生证,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 2024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一、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生会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团队协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开展,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全体学生会成员须严格遵守,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一)各部在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学院学生办公室 。
(二)各部在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校学生会办公室存档。(工作总结包括策划书、负责人活动经验总结、视频、PPT 等)
(三)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计划组织各项工作。
(四)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要负责部门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不过问,不参与,不协助”的现象,对学生会办公室分配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不得拖延。
(五)学生会秘书长负责做好电子档案制度,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六)各部门设置专职文书,专职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要求字迹工整、 内容合理、切实可行。
(七)学生会工作牌严禁私自出借。一旦查实工牌外借行为,将在学生会内部进行正式通报;如累计违反三次,将启动除名程序。各位成员在行使权利之际,务必随身携带工牌,未依规定佩戴工牌者,不具备行使相应权利的资格。作为学生会成员, 在佩戴学生会工作牌时应当以身作则,树立典范形象,确保在所有公共场合的行为举
止均符合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对于任何违背学生会纪律的行为,将施以相应的纪律处罚,并将其记录于个人量化考核表内
二、例会制度
例会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可以及时地制定安 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传达学校学院的工 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
例会或者会议参加者必须履行好的职责:
(一)提前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会议到场签到,不允许代签,一经发现将视为无故旷会,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秘书长或学生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备, 不得由他人代请。
(三)会议期间,将所有通信工具设置为无声,并保持会场秩序。每次会议由监察部派一名成员做纪律观察员,监督记录。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各部门召开本部会议时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三、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素质,真正做到奖罚分明, 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建档
对于每一名加入学生会的人员均为其建立一份工作档案,对其工作履历加以登记,以确认其工作。
(二)考核办法
① 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按本制度规定,根据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② 考核对象:学生会所有成员。
③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
(三)个人积分量化标准适用于各个部门所有成员。
(四)部门积分量化标准适用于每个部门,作为学期末优秀部门评定标准。
(五)活动监督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院各部门工作的严谨性、系统性,监察部将对各部门开展的各 项活动进行监督考评,具体考评由监察部负责实施。监察部的考核由学生会主席进行监督考核。
四、奖惩制度
为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
要求自己,特定本制度。所有奖惩内容都会记入学生会个人信息档案。
(一)惩处制度
① 例会、值班无故迟到者,给予通报批评,迟到10分钟以上者记为无故缺勤,无故缺席者第一次给予内部通告,第二次给予内部警告处分,第三次开除学生会。
② 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完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绝对其他部门提供力所能及的、合理的帮助者,两次即自行开除。
③ 迟到、早退、请假(病假、事假)累计达三次者,记一次旷勤。旷勤累计达三次者开除学生会。事后补假一律不予准许。
④ 故意扰乱会场秩序、不服从组织安排、无视纪律者、言行严重败坏学校、学生会形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理。
(二)奖励规定
在整合中无处罚且日常工作表现突出、完成较好者,给予学生会内部奖励及评优资格。在进行工作总结时,由各部门推选出优秀干事并予以相应嘉奖。
五、考勤制度
为确保学生会成员能够积极参与学生会活动,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考勤制度。本考勤制度适用于全体学生会成员,包括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及干事。
(一)考勤方式
采用签到签退的方式记录考勤,每次活动或会议开始前和结束后进行签到签退。
(二)考勤时间
① 每次学生会活动或会议的考勤时间以活动通知为准。
② 无故迟到或早退将视为缺勤处理。
(三)缺勤与迟到
① 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或早退视为缺勤。
② 缺勤三次将视为严重违反考勤纪律,需向学生会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四)考勤结果处理:
① 考勤结果将作为学生会成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② 连续缺勤或迟到三次以上的成员,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视情况调整其在学生会 的职务或工作。
(五)考勤监督:
① 学生会秘书长负责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
② 各部门部长或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成员的考勤情况。
学生会的各项会议与活动,学生会各成员必须按时准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六、请假制度
学生会成员在因故无法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或会议时,必须提前申请请假。
(一)请假人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或线上请假申请,注明请假原 因、时间等,随后抄送给秘书长。
(二)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 反馈给请假人和秘书长。
(三)请假人应在请假结束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并补交相关证明材 料(如有需要)。
(四)无故缺席或虚假请假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五)请假次数过多,影响学生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等处分。
七、活动申请制度
为了规范学生会活动的组织和审批流程,确保活动的合理性、资源的有效利用, 以及活动的顺利开展和透明管理,由此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会各成员需要开展具体(非常规性)的工作必须事先向上一级申请,待申请批准后,方可拟定具体计划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发动开展。未经申请的活动出 现不良影响与后果,将由擅自发动开展者负责与解释,学生会办公室一概不予解释。
(二)各部门需在组织活动前两周内提交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活动负责人需在例会上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
附则
(一)本制度由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工办及学生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 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二)学生会各级组织、部门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部门严守纪律,遵照执行。
(四)学生会档案归属学生会学院学生办公室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外借,内部人 员调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调用,秘书长应做好登记工作。
(五)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校学生会办公室所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细则加分项
1.学生每月出满勤者加5分;包括上课、早操、晚自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2.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者,每次加2分,贡献突出者加5分;
3.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工作尽职尽责,没有工作失误者,每月加5分;担任学院学生干部,工作尽职尽责,没有工作失误者,每月加3分;担任班(团)干部,工作尽职尽责,没有工作失误者,每月加2分;学科代表、寝室长等其他干部,每月加1分;(一人担任多职务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4.校内外好人好事、乐于助人、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保护学校和他人财产者,每人次加2分,影响重大者加5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给学校带来荣誉者,每人次加20分;
5.被授予国家、省、市、校级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的集体,该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8、6、4、2分。
6.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分别加 20分、15分、10分、2分;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社团并表现良好者,每人加2分;表现优异者;每人加5分;
8.在参加国家、省市、学校举行的各类活动比赛中,为学校、班级争得荣誉者:获国家级前三名者(队)每人每次加20分;四至六名者(队)每人每次加15分;其他名次每人每次加12分;省(部)级前三名者(队)加分 15 分;四至六名者(队)加 12分;其他名次每人每次加10;市级前三名者加 12分;市级四至六名者加 10分;其他名次每人每次加8分;校级前三名(队)者加 8分;四至六名者(队)加 6 分;其他名次每人每次加4分;
9.考试成绩专业前三名,加8、6、4分;
10.荣获双重称号的学生,德育考核只计最高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或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得累加;同一项目的不同级别的竞赛只计最高分,不得累加;
11.对于以上未涉及但又应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二、考核细则减分项
1.受到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25分;
2.违反教学、学生管理等规定,未达到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3分;
3.旷课(包括早操晚自习)每学时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4.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各项统一活动者扣2分;
5.班级、公寓卫生检查不合格扣当日值日生1分;
6.集体受到校、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个成员扣3分,主要责任者扣5分;
7.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学生干部扣10分;
8.故意破坏公物、乱涂乱画每次扣3分;
9.以上未涉及但又必须扣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时上课包括早操、晚自 习、考试、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劳动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完成规定学业。如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四条 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类型。
(一)病假:学生本人因身体健康情况无法参与教育教学活动者,可申请病假。
(二)公假:学生因组织、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并经有关部门证实后确 实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可申请公假。
(三)事假: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申请事假,如因学生本人或家庭发 生重大事件确实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可申请事假。
第五条 学生因以上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记为旷课,并按照《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 罚条例(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因故不能及时请假, 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三章 准假权限
(一)请假 1-3 天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 4-7 天由所在学院的学办主任批准;
(三)请假 8-15 天由所在学院的主管学生的副院长批准;
(四)请假15-30天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
(五)请假30天以上由主管学生的副校长批准。
(一)请病假的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或校医务室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请事假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长函件等);
(三)请公假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或学院出具的公假条。
(二)因故确实需要延长假期者, 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请销假的相关手续(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销假手续等)应当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期内学生病假累计不能超过 40 天,事假累计一般不能超过 15 天,超过者应及时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私自离校连续超过 14 天且包含 14 天(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 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 14 天不返校者,由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学生处,经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三条 必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如实填写本人基信息、请假的类别、请假的理由、请假起止时间等内容,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不得找他人代办。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征得同意后,由他人代办或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准假权限的不同,分别由辅导员、所在学院、学校相关部门领导 逐级审核,经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或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大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精神(教体艺【2019】1号),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生是指本年度学校按照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录取政策录取,并编入我校的在籍学生。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作为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按照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注重实效、分类指导的方针组织实施。凡正式录取到我校的学生都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活动,军事训练一般在新生入学出完成。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新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由学校新生军事训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军事教研室做好指导协调工作。配合各学院完成新生军事训练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征兵办公室,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院院长、副院长担任,主要任务是按照学校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做好本学院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工作。
(1)全面负责军训工作,负责审议通过军训的各项方案预案、规章制度、操作办法;
(2)全面负责军训安全工作,做好对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的考核考评工作,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
(3)指导承训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1)落实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意见;
(2)联络和协助承训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3)协调校内部门落实场地、器材、安全等训练保障工作;
(4)制定训练方案、训练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5)统计军训有关信息数据;
(6)关注网络与学校军训相关舆情信息等工作;
(7)完成军训各项评优、总结工作;
(8)负责带训指导员和军训辅导员的考勤与管理,落实好辅导员现场办公制度;
(9)负责训练期间的内务检查和考核,按《内务条令》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检查参训学生的内务。
(10)负责做好学生军训前的体检及反馈工作;
(11)负责提供军训期间相关饮食保障和医疗保障,每天安排一名医生到训练场值班巡查,以防学生在训练中中暑或突发疾病,如出现突发状况,及时处置并上报军训工作领导小组;
(12)负责保障训练期间教官训练场地饮用水;
(13)联络和邀请专家到校进行讲座。
(1)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军训管理工作,落实请销假制度和缓(免)训手续办理;
(2)协助教官完成军训任务,配合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公寓管理科做好日常内务检查、军训服装发放、收集和宣传报导工作;
(3)严格落实辅导员军训期间值班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
(4)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每连队配备一名助导生;
第八条 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与部队联合成立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组织机构,一般设置军训团、军训营和军训连。
1.军训团团长由承训部队首长担任,政委由武装部领导担任,副团长由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担任、参谋长、副参谋长由学校教学督导担任。主要职责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及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部署安排学生军事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军训营、军训连及各学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军训汇报表演和评优表彰活动。
2.军训营营长和军训连连长由承训教官担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军训计划组织和指导参训学生完成规定科目的训练任务,与教导员、指导员配合共同做好参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成绩评定工作。
3.军训连教导员由各学院学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各军训连的训练工作,加强对全营参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督导和规范各军训连对参训学生的考勤管理、成绩评定,落实考勤制度。
4.军训连指导员由各学院指导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军训连连长组织本连参训学生完成计划规定的训练科目内容;做好本连参训学生的考勤、成绩评定、评优以及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 训练要求
学生军训是一项严肃的军事教育活动,是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参训单位、带训老师都要恪尽职守,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参训人员要服从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安排,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各单位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严格要求,按纲施训。认真规范训练内容和训练科目,提高军训质量,确保训练效果、内容、时间、人员四落实。
3.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学院根据军训工作特点,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利用讲评、展板、稿件、网络等形式,宣传报导军训工作的意义和本单位好人好事、训练情况,推进军训工作的开展。
4.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了解、掌握学生的训练、生活和思想情况,适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学生因训练而出现的畏难情绪,确保军训工作顺利进行。
5.各学院在军训期间着装要统一,开展尊重教官爱护学生活动。学生要尊重教官,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教官要爱护、关心、帮助学生,克服急躁情绪,耐心组织训练,营造官“兵”互爱互助的训练氛围。
1.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军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军训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军训任务顺利圆满完成的关键。
2.广泛深入进行动员教育,提高参训人员对军训目的、意义的认识,调动学生参加军训的积极性,刻苦地磨练自己,不断激发训练热情,使参训人员始终保持高昂士气。
3.讲述解放军优良传统,激发学生爱党、爱国、爱军的热情,发扬艰苦奋斗、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4.做好共青团工作,注重培养学生骨干,充分发挥团员、骨干学生在军事强化训练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6.组织好军训期间报导包括橱窗、板报、广播和网络的宣传鼓动工作,大力表彰好人好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做到形式多样,活跃军训生活。
7.充分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注重在军训中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结合军事训练做好思想工作。
1.严格遵守纪部队及学校相关规定。
2.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自身及所属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3.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4.遵守群众纪律,不得接受学生任何形式的馈赠或请客吃饭。
5.文明带兵,科学组训,不得与学生发生冲突,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交其军训辅导员(各连指导员)教育处理,出现特殊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
6.坚持每日的训练讲评例会,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7.教官统一在食堂就餐,不得擅自离队,军训期间严禁饮酒。
8.教官实施封闭式统一管理,操课时间统一行动,自由支配时间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9.教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每晚查寝到铺,对不在位的同志严肃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学生军事训练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作会议制度。学校每年召开军事训练工作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学校与部队联席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检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重在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校内自评及迎接上级评估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预案,学校相关部门要重视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教育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枪支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评优奖励制度。全面掌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情况,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全体参训人员必须严守军训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无故缺席。军训成绩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学习作风,强化服从意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1.学生之间通常称姓名加“同学”,学生与上级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加职务。学生每天第一次遇见领导、军事教师、教官时应敬礼或主动打招呼。
2.听取上级讲话或回答上级问话时,姿态要端正;当上级称呼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受领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答“是”。向教师、教官提出问题时,应举手。
3.进入上级或其他同学室内应先喊报告或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4.做到举止端正,精神振奋,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内,不得搭肩挽臂。
5.参加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场;散会时,依次退场。
6.在室内,当校领导、教官、辅导员等来检查或看望时,应自行起立,立正站好。
1.着装。军事技能训练时必须着统一配发的服装,不得擅自剪改军训服装,保持整洁,扣好衣扣,不得挽袖、卷裤腿,休息日可着便装。
2.仪容。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的头发应当整洁。男生不准留长发、胡须,蓄发露于帽墙外的长度不超过三厘米;女性长发必须扎好置于帽后,不准带耳环、项链、胸花、戒指等饰品,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有眼疾外,一律不准戴有色眼镜。
1.起床。按军事技能训练作息时间表规定的时间起床,须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的准备,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早操。起床后按时出早操。收操后,整理内务,进行洗漱。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打背包训练和紧急集合训练。
3.洗漱与整理内务。早操后,进行洗漱及整理内务,床面平整,床铺上不准放置零散物品,牙具等物品要统一摆放,同时要清扫室内卫生,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4.用餐。(早、中、晚饭)按规定时间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用餐时应以方队为单位整队进入饭堂,有秩序地购买饭菜;就餐时应保持肃静,文明就餐,用餐完毕后自行离开(如另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5.操课。每天操课8小时(不含早操和晚饭后安排的活动)。操课前,按规定携带器材并着统一制式服装。操课中,要认真参加训练。
6.午休(午睡)时除值班、执勤人员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要每日检查参训人员午睡情况。午睡后,迅速整理好内务,作好操课准备。
7.课外活动。课外活动除集体统一安排活动外,其余时间可以处理个人事情,但不得隨意离开校区。休息日无统一活动时各方队自行安排组织体育活动、文化活动,必要时可组织公务劳动。
8.晚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列队进行。主要是清点人数,进行生活讲评,传达上级指示,宣布次日工作等。
9.就寝。提前做好就寝准备,到就寝时间时,应停止一切活动,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内务秩序,培养军人作风,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内务规定》,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严禁出现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内务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划一。不得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乱接电线及网线。
3.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报学院批准。
4.个人内务标准:
(1)床铺铺垫整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放于被子的另一头中央位置,床铺下除武装带外,不允许再压放任何物品;
(2)军训期间,床铺不允许悬挂蚊帐、床帘;
(3)鞋子置于鞋架上,由高到低,按皮、棉、胶、布、凉、拖的顺序摆放整齐。鞋尖朝里,鞋跟在一条线上,床铺下面只允许放一双拖鞋;
(4)书桌面不允许摆放物品,桌堂内摆放整齐。椅子不用时,放于桌洞内;
(5)洗漱用品摆放整齐统一放置洗漱柜内,毛巾统一晾置毛巾架,洗手台上不允许摆放物品,镜子无污渍;
(6)衣柜内衣物要摆放整齐。
5.宿舍内务标准:
(1)地面:地面确保一尘不染,无任何杂物和尘土,尤其是床下不能有死角,特别注意铁锈等污渍要清除干净;
(2)窗台:窗台清理干净,不允许摆放杂物;
(3)门窗:宿舍门保持干净,门框及铝合金槽内不得存有污垢,玻璃要保持清洁;
(4)其它:宿舍内其它物品以及室内器材保持整洁干净,按规定摆放有序,室内定期通风并保持无异味。室内严禁酗酒和大声喧哗。除学校规定必须张贴的制度、规定以外,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文、像、表等。
第二十二条 军事训练期间每周组织二次宿舍内务检查评比,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做好记录。平时内务检查评比情况与评比表彰挂钩。
第二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免训。
第二十四条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当年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缓训,缓训学生一般参加下一年新生军事技能训练。
第二十五条 军训期间,学生如遇特殊情况短时间不能参训,需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天由辅导员审批。如请假1天以上,须填写《军事技能训练请假表》逐级上报签字后交给营长、教官;学生请假外出时,必须交待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
第二十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处分或 取消军事技能训练成绩。
第二十七条 凡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累计请假时长超过三分之一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军事训练成绩不通过,必须在次年参加重修,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不能取得学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考勤由教官和辅导员负责,每天操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学生缺席情况。
军事技能训练请假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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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
连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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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原 因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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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时 间 |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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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辅导员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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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书记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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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长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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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军训辅导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2、相应负责人签完字后,本表由各营长留存,每日上、下午军训团作训部安排专人收取 |
1.观训:学生临时感到不适,向教官说明情况并由辅导员批准,时间不得超过半天,超过半天者需请假。观训不得离开训练场地。
2.缓训: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参加当年军事训练但不影响次年补训的,学生提供医院最新证明材料上交学院,由学院审批后,至学生工作部办理相应手续。缓训学生军事训练成绩为缓考,申请缓训的学生需在次年参加重修。
3.免训: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参加当年军事训练并且无法参加补训的,学生提供医院最新证明材料上交学院,由学院审批后,至学生工作部办理相应手续。免训学生军事训练成绩为免考。
1.学生到本人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个人军事技能训练缓训、免训申请表》,提供相关医疗等证明。
3.学院统一收齐《个人军事技能训练缓训、免训申请表》到军训团办公室办理缓训、免训手续,军训团会签后交至学生工作部统计、存档。
4.缓训、免训手续必须在申请日三天内办理完成,逾期非特殊情况不予批准。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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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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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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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原 因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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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 医 务 意 见 (缓训或免训) |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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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办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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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长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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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办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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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本表正反打印; 2、学院统一收齐《个人军事技能训练缓训、免训申请表》到军训团办公室办理缓训、免训手续,军训办会签后交至学生工作部统计、存档。 |
粘 贴 相 关 证 明 处 |
第六章 安全工作及预案
1.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发生,各级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领导,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严防事故。
2.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对安全防事故工作意义的认识,根据军训各阶段训练科目的重点不同,针对学生的思想状况,对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重点是人身安全、训练器械安全的教育,使所有参训人员时时处处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和训练中去。
3.严防火灾和触电,严禁宿舍吸烟,不准在公寓宿舍内使用电器和随意乱拉(接)电线,照明设备有故障时要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
5.学校设医务值班,地点在学院医务室以及训练现场,由专人负责。备齐必备的药品急救箱;发生情况及时进行现场救治,并视情护送相关医院。
6.后勤服务保障部门要确保饮用水、食品的安全,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对蔬菜清洗、餐具消毒清洗,食品卫生等情况,每天不定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安全。学校食堂实行24小时留菜样制度,一旦发现情况,便于迅速查明原因。
学校设立应急情况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办公室在安全管理处(学生处),在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24小时应急处置电话。成立应急救治服务小组由党校办主任负责。备齐相关应急救治药品、物品、车辆。
应急处置程序:
发现应急突发情况,学校总值班要在现场应急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部门。
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及其它安全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急救小组现场全力组织救治,视情送学校医务室或医院。
(1)学校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全校军训安全工作;
(2)各学院成立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小组,建立领导分工责任制,履行学生军训工作及军训安全工作职责;
(3)加强对参训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员做好跟班作业,对学生军训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经常向帮训教官了解学生军训情况,对本院的参训学生人数、请假、学生身体、心理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主动排查军训工作各环节的事故隐患,坚决杜绝事故苗头;协助帮训教官处理军训训练场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5)做好教官、参训学生的服务保障工作,各学院军训工作成员要保持通信联络不间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建立安全报告。
(1)军训期间要根据天气状况调整训练时间,如遇到高温黄色预警天气(24小时内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室外训练可安排在上午11点半前和下午3点后进行。如遇到高温红色预警天气(24小时内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9℃)、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室外训练。
(2)遇到上述恶劣天气时,所有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单位的军训工作负责人、指导员必须亲临现场,协助帮训官兵转移本单位参训学生到相应的可遮阳避雨的地方训练。组织一部分学生到教室上课,对训练计划做必要的调整,进行室内训练教学项目。
(3)教室使用由各营营长、教导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各连指导员协助。
(4)校区可遮阳避雨的地方有:学校体育馆、食堂、图书馆、教学楼,宿舍。
(1)参训学生必须吃早饭,不得空腹参加训练;
(2)参训学生要注意劳逸结合,中午和晚上要按时休息,保证睡眠充足;
(3)学院在训练场应配备适量的白糖(葡萄糖粉)、食盐及必要的应急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军训中学生被雨水淋湿后应及时擦干身体,并擦至皮肤发红。淋雨后如有发烧或全身酸痛等症状,应及时到校医务室就医。严禁大汗淋漓时进行冷水淋浴,待休息片刻无汗时再冲洗,以防感冒。
(5)军训中,参训学生若脸色不对,浑身不适,不能适应训练时,应及时向排长、连长、指导员汇报,根据情况作出就医、休息的处置。
(6)军训中,学生若发生中暑时,应采取如下方法:
① 将病人安置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静卧,解开衣扣,通风降温。
② 用凉毛巾贴敷在病人的头部和胸部,降温消暑。
③ 用清凉油涂抹病人的太阳穴,服用人丹或十滴水。
④ 对高热或昏迷的重症病人,在作降温的同时,应迅速送医院救治。
4.军训期间,参训学生均应在校内安排制定的食堂就餐,严禁在校外就餐。军训中若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学生立即向所在营、连的指导员、连长汇报,并同时向军训团首长汇报;
(2)若患者已经失去知觉,应把患者的头偏向一边,以免呕吐物吸入呼吸道;
(3)老师或教官应及时拨打救护电话,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救治;
(1)军训期间,校医务室门诊部对参加军训的同学进行健康监测;
(2)每天派医生到军训场地巡诊值班,巡诊医生在现场处理紧急情况时,如遇急救病人,应立即就地抢救,并做好送校医院或转上级医院的处理;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对在军事技能训练中表现突出的教官、组织者、学员、军训连分别授予“优秀教官”、“优秀辅导员”、“优秀学员”、“先进连队”荣誉称号,评选比例分别为20%、30%、15%、20%。评选标准如下:
1.优秀带训教官评比标准:
(1)在军训过程中,组织得力,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扎实,严格要求,科学训练;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科学训练,不打骂学生,军训期间所在连队学生无安全事故发生;
(3)所在连队学生遵守训练纪律,服从管理,不迟到早退,无打架斗殴等违纪情况发生;
2.优秀辅导员评比标准:
(1)思想重视,热爱军训工作。带训期间,以对学生成长进步和学校全面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思想上重视,精力上投入,坚持与学生实行“五跟”(跟训练、跟学习、跟娱乐、跟思想、跟生活),能够掌握军训第一手资料,现场办公情况好;
(2)注重配合,军政关系协调。军训中注意主动与部队带训教官沟通信息、交流情况,配合带训教官抓好军训管理,共同协调处理好连队军训中的有关事项和问题,所带连队心齐风正,无明显违纪现象,带训教官普遍反映良好;
(3)善于引导,学生积极参训。注重抓军训全过程,经常深入训练场和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对军训的思想认识,关心学生的身体状况,善于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激发学生的参训热情,所带连队学生训练士气高涨、参训率高,学生评价好;
(4)严于律己,自身要求严格。军训期间,服从学校军训办公室和院(系)的领导和管理,执行上级指示比较坚决,对交办的事项认真负责,及时到位,全身心投入,并且力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无明显拖沓现象和不负责任的言行;
(5)善始善终,连队成绩优秀。军训期间,积极参加军训办组织的各项活动,检查考评带训教师跟班跟训时,无发现擅自离岗、心不在焉等现象,对承训教官的熟悉程度好,对参训学生的认同度与带训教官的认同度一致。连队军训物资、器材保管完好,无人为丢失、损坏现象。所带连队军训各项检查、考核、评比成绩优秀,得到其他带训教师的好评。
3.优秀学员评比标准:
训练标兵
(1)充分认识军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态度端正,积极认真地参加军训;
(2)遵守作息时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3)军训中不怕脏,不怕累,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4)文明礼貌,尊重教官及老师,搞好团结,爱护公物、装备;
(5)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基本达到标准化和正规化,出色完成领导、教官、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
作风纪律标兵
(1)熟悉军训中有关规定,不迟到,不早退;
(2)组织纪律观念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发生;
(3)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雷厉风行;
(4)服从管理,尊重教官和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
内务卫生标兵
(2)保持个人内务的清洁,做到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并积极主动参与本宿舍的内务卫生的整理;
学院报送军训先进个人评优人员名单
荣誉名称 |
姓名 |
性别 |
班级 |
联系方式 |
辅导员 |
备注 |
训练标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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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标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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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卫生标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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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优秀宿舍
(1)地面干净、无污水、无污物,门口无垃圾,门窗干净,无蜘蛛网,无积灰。
(2)阳台无垃圾无脏水,地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晾晒衣物不乱挂。
(3)被褥折叠成方块、枕头放置在棉被一边,同宿舍按统一方向放置,被褥、床面清洁床单铺平、抻平且将床垫、褥子外侧包紧;其余物品一律不许置于床铺之上。
(5)日常用品(衣物、洗漱用品、卫生工具、热水瓶)要统一放置整齐。
(6)宿舍空气清新、无异味,不乱贴,不乱挂衣物。
(7)无违禁电器,大功率电器,不私拉电线。
荣誉名称 |
学院 |
寝室号 |
寝室长 |
联系方式 |
辅导员 |
备注 |
内务卫生 优秀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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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进连队评比标准:
在军训活动中,官兵能团结协作,坚决贯彻军训团的各项制度及上级命令,教官带领学生刻苦训练,积极营造全营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军训氛围,思想端正,出勤率高,在分列式、拉练、消防演练、国防教育紧急救护等各单项评比中成绩突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评选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考量学生综合素质,确保评选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二、评选条件
1.思想道德: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业成绩: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专业课程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10%。
3.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能,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或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5.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班级成立评选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 三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各班级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学生是否符合评选条件等。审核通过后,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 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复审情况,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 “优秀毕业生” 荣誉证书,并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2.优秀毕业生的事迹将在学校官网、公众号、宣传栏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3.在就业推荐方面,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优质的就业服务。
五、评选纪律
1.评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选条件和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获得 “优秀毕业生” 称号的学生,如在毕业前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的情况,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对象:全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和所有班级
三、评选内容:优秀学生、优秀班级干部、先进班集体
四、评选时间:每学期末
五、评选标准
(一)优秀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时事政治,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文明建设,认真完成学院、班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德育成绩在80分以上;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出勤好,无旷课旷操;
5.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2.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学院、班级的各项工作;
3.在学院、班级的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责任心,能够积极配合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4.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5.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优秀班集体
1.有良好的班级风气。班级全体成员思想积极进步,政治立场坚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违法违规行为;
2.班(团)组织健全。班委会、团支部在班级工作中起到核心作用,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班级有正确的努力目标和舆论导向,形成民主、团结和奋发向上的良好班风,有较强的集体凝聚力;
3.班级管理制度健全。班级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奖惩得当;
4.班级学生讲究卫生,班级、寝室卫生良好;
5.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团结互助,比学赶超氛围浓厚。
六、评选程序
(一)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个人和先进班集体,由学院和班级进行初评,在评选过程中,具体要求:
L.全面了解掌握各项评比条件,端正认识,做好思想动员;
3.学院和辅导员组织团支部、班委会对优秀学生、优秀班级干部、先进集体进行全面衡量评定;
(二)按规定时间将评比结果、公示表、推荐表报送学工处,经学工处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三)每学期对评出的优秀学生、优秀班级干部、先进班集体进行表彰,发放荣誉证书。
七、其他事项
1.评选过程中应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化,并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 应。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
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分与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非毕业班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 期,最少但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受处分当学年不能评为先进,取消出席学代会、团代会资格;撤销其担 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三)受处分当学期按处分等级扣减品德行为表现分(参考《学生综合测评条 例》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 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对检举人、证人、知情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 复、威胁恐吓;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或以 上处分;
(四)自违纪行为发生的那一天起,一年内如再发生违纪行为,则在较重一级 上加重一级,直至开除学籍。
(五)违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但是拒绝承认错误,不配合学校相关工作;
(六)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 偿;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 重后果;
第二章 分则
(一)对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致他人轻微伤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隐藏作案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未遂者,影响一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实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协助、支持、鼓动同乡 、好友致使事态扩大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围观打架斗殴而不劝阻或不报告,起哄、扰乱公共秩序、致使事态扩大者,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对未经组织同意代表一方单独出面与另一方议和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若聚集众人与对方议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收藏违禁刀具、枪械及催泪器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为他人打架提 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在教学、宿舍区严禁学生收藏或打麻将、天九牌(含仿制品)等,一 经发现,除予以没收外,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的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具及赌款或其 它下注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且赌注不大(含赌博性质的请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赌注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活动看风放哨或提供场地者,参照(一)、(二)款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在宿舍区内炒菜做饭,一经发现,除予以没收外,对参与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在宿舍区内严禁抽烟,发现一次德育扣一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情节 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首次作案者,(1)作案价值 2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作案价值超过 200 元又不足 20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3)作案价值超 过 2000 元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1)作案总价值不足 400 元的,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处分。(2)作案总价值超过 400 元又不足 2000 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3)作案总价值超过 20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盗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已使用某些作案手段实施 盗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冒领邮包、汇款或同等行为者,按盗窃行为处理;
(五)凡两人以上作案者,为首分子从重处理或加一级处理;
(六)为他人窝赃或销赃者,参照(一)、(二)款处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参照(一)、(二)款降一级处理。
(八)犯有本条并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包、笔盒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有以上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 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产品 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在使用计算机考试(机考)过程中,私自利用计算机自带软件为答题提供便 利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9.其他作弊行为的;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 1-5 款行 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 6-8 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对犯有第 9 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原物新品时价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如下 规定处理:
(一)属于初犯者, (1)所损坏公物时价 200 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 分。 (2)所损坏公物时价 200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3) 所损坏公物时价超过 1000 元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宣传版报和广播器材者,如属初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如属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辱骂、讥讽、 恐吓学生干部或教职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殴打或指使他人殴打学生干部或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违 纪处分。第一次处分后,旷课节数应重新统计。第二次处分的旷课节数不应该包含 第一次处分的旷课节数。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50 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理;50 节 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 10-20 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 21-30 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 31-40 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 41-50 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者,视 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生上课不得迟到,迟到累计五次者按旷课一节计算,迟到 10 分钟以上 者,按旷课一节计算。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视情况给予通报、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课堂或公共场所起哄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哄闹过程中有乱扔、乱烧、乱敲打等行为者,给予警告直 至记过处分。带头哄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包括影响 与友邻单位关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中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如查出 1 次,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如查出 2 次,给予警告处分;查出 3 次以上,视情节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如因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情况,加重处分等级。
(四)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晚上迟归者或不归者(未事先请假),第一 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四次或以上 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若迟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迟归而翻墙爬窗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若不诚实提交晚归不归申请,或者瞒报、盲报,或者故意填错信息等主动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学生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有冲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门禁卡位损坏的,除按上需规定处分外,还需照价赔偿。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与异性同宿过夜者,视情节情况,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七)学生在校内骑行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摩托车、动力三轮 车、改装成电动车的自行车等代步工具,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在校道滑旱冰、轮滑、 滑板等,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扰乱教学秩序或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对有阅读、藏匿淫秽书刊、图画,观看或收听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复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 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如属初次并能真正戒毒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如非初次或虽属初次但不能自行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有贩卖、 运输、藏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违纪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同学,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破坏安定团结,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 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 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它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反学校纪律或安全制度,造成火警、火灾或其它重大事故者,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故意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涂改、转借、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者,一经发现, 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不准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者,按有关条款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九)文明用网。在网络上造谣、诬陷他人,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发泄个人极 端情绪,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各教 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者,由教 务处或各教学院提出违纪事实;学生在集体宿舍违规违纪,由公寓管理科提出违纪 事实;学生违反国家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者,由保卫处清查事实,提供相关材 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不得擅自 销毁、涂改或从违纪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 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有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教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九条 通报批评由所在教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情节严重者,
由学生工作处通报全校。
第二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或相关 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 案。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需告知学生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 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者,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者,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者,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 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文件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生工作处文书档案,处分决定存入学 生本人档案。由所在教学院通知其家长。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处分文件下发 6 到 12 个月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研究决定,可就 其所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提供一份书面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负责予以撤销,并 将撤销处分材料归入学生工作处文书档案及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程序按照《长 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报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条例相类似 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上列各种违纪行为,学校将按本规定严格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对受纪律处分后各方面表现良好的 学生,贯彻重在教育的原则,可予以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规定。
(一)凡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到处 分之日起满 6 到 12 个月,可以申请撤销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毕业年级所受的各级纪律处分,视其具体情况酌定申请撤销纪律 处分。
(一)个人申请: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于每年 6 月份或 12 月份提交撤销处分 申请书。
(二)组织评议:由所在教学院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代表,就能否撤销该学生 纪律处分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是否撤销该学生处分的意见。
(三)学校批准:学生工作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 可以撤销纪律处分的学生名单,由各院学办主任签字后,院长审核签字,报请学 校批准,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公文签发按照给予处分的程序办理。
(四)申请撤销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如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取消申 请撤销处分的资格,其处分记录单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完善民 主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春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其它在籍各类学生申诉可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 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变更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 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 处、保卫处、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担任成员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 作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处理决定或处分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依照本章程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单位 是被申诉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
加申诉。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
(三)被作退学处理;
(四)对奖励评审结果有异议。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 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 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联系方式、家庭现住址 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阐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四)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专门会议由学生工作处通知,成员由单数组成,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 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查、处理的时间及方式;
(五)审查、处理情况概要;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 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展 开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四章 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 下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的,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应当变更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 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 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书 信送达、公示等方式。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学校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定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
(五)学校的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在受处理或处分学生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期间,原处理 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 终止相应工作,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吉林省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 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的,学校或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在实施听 证程序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可以旁听。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听证前 5 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 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三)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 场证人发问;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 证纪律;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完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作出 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人应对听证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并签名。听证笔录应交听 证主持人、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 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质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听证 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 令其退场;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四)决定并宣布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实习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善于学习,勤于实践,全面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认真工作,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更好地完成毕业实习,成为适应国家、地区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凡参加并服从由我校统一组织安排集中实习的应届实生。
1.实习期间,模范执行实习生守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维护学校荣誉和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无不良道德行为。自觉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管理,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各类活动,加强实践技能的锻炼,有良好的敬业和团队精神;
2.无迟到、早退、缺勤现象,尊重教师,团结同学,并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4.按时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实习总评成绩为“优秀”;
(1)无故缺勤(旷课)的。
(2)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周的。
(3)不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管理的。
(4)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和工作任务分配的。
(5)因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的。
(6)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
优秀实习生的比例为实习生人数的20%。
评比工作由就业处主管,实习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实施,上报各院及就业处。
1.实习生做个人小结:每名实习生根据评比条件写出书面小结,小结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找出不足,并在实习组大会上宣读通过;
2.同学互评: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大组长公布每名同学的实习成绩,然后组织同学无记名投票,结果予以公布;
3.组长鉴定:大组长按本实习组实习生人数40%比例,确定初选名单,根据平时考察、考核情况为其作简要鉴定,上报所在教学基地;
4.实习基地推荐: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和学生互评材料,选取实习学生人数的30%比例(从实习组评选的结果中筛选),确定复选名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评比材料报送学校就业服务处;
5.学院审核(从实习教学基地评选的结果中筛选):按各实习点人数的20%确定终选名单报送就业服务处,就业服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
6.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和特殊贡献,并被实习单位或我校认可者,可由指导教师直接推荐;
7.就业服务处将评选出的优秀实习生名单在公示3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则评选结果生效。
(一)颁发优秀实习生荣誉证书,并发文表彰;
(二)“优秀实习生”荣誉称号将记入本人档案。
1.获奖同学若在评选后表现不良,不符合优秀实习生条件者,则取消资格。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 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 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 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附件 1: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款项专款专 用。
第四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虛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学校有权如数追回,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 学费减免的学生;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五)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七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 手续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并报学生 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符合“建档立卡学生补助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减免学费 ”条件的学生,可按就高 不就低的原则,接受其中一项政策资助,不同时重复其他政策资助。
第九条 学费减免的标准分全额学费减免和半额学费减免两个等级,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困难情况与实际情况调整金额。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罹患重大疾病学生或其他符 合政策性全额学费减免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实行按需资助、总量控制。学费减免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 生人数的 1%以内。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申请学生填写《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交佐证材料, 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相关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 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审批意见处注明目前已经采取和落实的资助 措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审,确保申 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处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 3-5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学费减免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充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余额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 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 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 校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2: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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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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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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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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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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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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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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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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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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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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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
□一般困难 □比较困难 □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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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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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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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做好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工作。
一、国内学生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工作的重要性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高 校必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 ”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 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诸如国家助学贷 款、助学金、缓交学费等不同方式予以资助。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做好 新生“绿色通道 ”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新生入学工作的稳定、有序进行。(注:不 论学生是否申请生源地贷款或准备申请高校贷款,只要学生报到时因为家庭经济困 难未交清学费均须为其开通“绿色通道 ”。)
(二)掌握情况,切实做好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工作
1.各学院在报到处应安排专人做好资助咨询和绿色通道学生登记工作。要切实 保管好学生进入“绿色通道 ”所提供的材料。
2.申请条件
① 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② 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③ 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④ 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⑤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进入“绿色通道 ”的新生原则上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烈士 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中的困难学生以及来自地震、洪涝和发生其他严重自然灾害地 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首先确保进入“绿色通道 ”。
3.申请流程
新生凭《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况调查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缓缴学费申请 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已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与开发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同的新生,须出示生源地信用贷款合同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注: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银行生源地贷款回执单报到的,不需要再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如当地村委会、乡民 政等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等),可直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4.申请审核
申请缓缴学费金额在规定范围之内的新生,各学院经审核认定后,指导新生填 写申请表,由学院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
(三)工作要求
1.为了确保“绿色通道 ”工作顺利进行,各学院应明确工作负责人,迎新工作 人员需了解相关工作办理流程及要求,耐心向学生介绍我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 生填写申请表,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灾因贫而失学辍学。
2.申请表上标注好标号,新生入学报到工作结束后 3 天内将总人数上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做好教育,确保“绿色通道 ”后续工作顺利完成。
通过“绿色通道 ”入学的学生要认真拟定所欠学费等款项的还款计划和形式。 各学院要对进入“绿色通道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如遇弄虚作假的,除 要求相关学生全额上缴所有欠款外,还要对其信用不良情况做好记录。凡有不良信 用记录的学生,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困难资助及国家助学贷款;已申请的 予以取消,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附则
1.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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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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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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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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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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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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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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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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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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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
关系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月收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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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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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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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人: |
申请学生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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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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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入住收费较低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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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通讯地址(家庭联系人收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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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证明以上资料属实。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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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家长签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具 体 交 费 计 划 |
已交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
元,仍欠 日前,还款 日前,还款 日前,还款 |
元,具体交费计划: 元; 元; 元。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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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名: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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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约 责 任 |
若不能按计划交清学费,且不主 动说明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作自 动退学处理。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辅 导 员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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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负 责 人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学生处存档 ,一份所在学院存档 ,另一份学生自己保留 ,用以督促按计划还款)
(二)各二级学院初审
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审批意见处注明目前已经采取和落实的资助 措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审,确保申 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与公示
学生工作处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 3-5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学费减免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充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余额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 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 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 校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2: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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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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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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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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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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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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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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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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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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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
□一般困难 □比较困难 □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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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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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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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勤于实践,加强品德修养,提高职业能力,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练专业技能和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及评比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虹桥奖学金。
第四条 指标确定:国家设立的奖学金由国家根据学校在籍人数确定奖学金名额,具体指标由省教育厅下拨。学校根据各学院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专升本等实际情况下拨具体名额。
(一)奖励对象: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奖励标准:10000/年/生。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同一学期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专项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奖励标准:6000/年/生。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专业(班级)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前20%;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
6.无使用与自己经济条件不符的高档消费品,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同一学期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专项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奖励标准:4000元/人/年。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学年内专业(班级)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前30%;
同一学期内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专项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奖励标准及比例:
序号 |
等级 |
等级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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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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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学金 |
|||
三等奖学金 |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学习成绩优异,一等奖学金学期内专业(班级)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前30%;二等、三等奖学金学期内专业(班级)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前50%;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其它引起老师和同学有较大意见或学校认为应当取消奖励的。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时间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时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9-10月份进行评选;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初两个月内进行评选。
评审中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
(二)学生向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理由并递交佐证材料;
(四)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五)学院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评意见,上报初评结果到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组织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内虹桥奖学金最终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由其审定同意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比结果有异议,可在评比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组长:闻姝清
副组长:解双箭 赵肖虹
组员:秦俭 金鑫 于智慧 程桂侠 孙健 黄帅 隋秀梅
张贺朗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学金评审意见。
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各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参照学校评审机构设置,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各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由辅导员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组成,成员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15%,负责班级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立后,名单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对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虹桥奖学金一次评审一次发放,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一次评审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由国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凡获得奖励者,在受到奖励资助后一年内如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追回上一年度全部奖金,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不截留、挪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及政府出资设立的奖项奖励金额随政策调整随时变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习生活保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实施精准资助,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培养学生的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互助共享的优良品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资助内容包括国家、学校及社会等在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资助体系种类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建立以奖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为辅的“奖、助、贷、勤、补、”五位一体的资助育人模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详见《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1.资助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的全日制在籍学生,认定标准参照《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2.资助金额:分为三档,一档5000元/年,二档3700元/年,三档2400元/年。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助学金各档次之间不能重复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其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兵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对退役一年以上,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享受就业服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具体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执行。
学校建立新生“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学校录取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筹足学费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学校设立虹桥奖学金,详细内容见《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临时困难补助是由学校出资,解决学生临时性、突发性等实际困难。
1.资助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且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困难认定实际情况,标准为1000元-10000元。
3.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
(2)因病住院治疗,身体急需调补而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3)学习期间,个人遭遇意外事件,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暂时陷入困境;
(4)在享受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然很困难,难以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5)入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生活用品,需要学校补助;
(6)其他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1.减免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力支付学费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2.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学费总额的相应比例减免。
3.基本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4)生活俭朴,无不良奢靡的消费习惯和生活习惯。
4.申请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4)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之中者;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勤工助学岗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属于有偿资助,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报名,薪资每学期发放一次,平均标准为每小时12元,每生每月工作时长最高不超过30小时。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3.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的;
4.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被盗、被骗等,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
5.其它引起老师和同学有较大意见或学校认为应当取消资助的。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初首先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取得受助资格。
1.符合条件的学生书面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报送本学院资助工作组。
3.学院资助工作组对各班上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报学院党政会议确定后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
5.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受助名单进行汇总、复核后报送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确定,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学生个人对受助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组长: 闻姝清
副组长:解双箭 赵肖虹
组员: 秦俭 班宏远 金鑫 程桂侠 刘焕庆 于智慧 隋秀梅 张贺朗 孙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各项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每年对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获得资助者,在受到资助后一年内如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追回上一年度全部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诚实守信、自强自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真正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当家庭经济条件转好并超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时,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政府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资助金额随政策调整随时变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精准资助提供基础性保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普通学生。
第四条 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度,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核的评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及临时补助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详见“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资助管理办法”)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和辅导员、专人教师代表为组员的家庭贫困学生认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向学校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要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把“扶困”与“扶智”、“扶志”结合起来,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特别困难、重点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22%。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体按照以下依据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中央下发的五类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残疾学生),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可根据贫困程度划分贫困等级。自愿放弃资助者,需提交手写自愿放弃说明。
在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出具相关证明者,可被认定为特别困难。
1.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父母双方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户口扫描件及残疾证扫描件)
4.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家庭学生(重病户是指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医保规定解释执行);
5.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突发重大意外伤害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在校学生中有下述情况之一,出具相关证明者,可被认定为重点困难:
(1)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3)家庭有2个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双下岗(指城市家庭学生父母均下岗事业无固定工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在校学生中家庭除上述情况外,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一般困难:
(1)学生家庭收入低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持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2)学生家庭为纯农户且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第十五条 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发现的取消认定资格: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三)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时间、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初,两周内完成学生贫困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二学期6月末,进行学生贫困资格复审)。认定前各学院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
第十七条 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与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申请表》无须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公章。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需提交下岗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审核表》,不再提交《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召开班级会议(参加班级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3)。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的名单及认定表格上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民主评议应着重考虑中央下发5类贫困生及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审核:学院助学金评定小组,结合评定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和日常消费行为、勤工助学、参与社会实践等情况,对照本细则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四)学院公示:各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学院三个以上(含三个)醒目、合理的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复审:对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听取各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情况,抽查各项工作执行的客观公正情况。
(六)学校审批:学工部将认定工作材料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专项工作督查小组提请复议。
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工部资助管理办公室,学工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1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十九条 学院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提交《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表》,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二)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正确使用助学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五)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
(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七)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主动放弃受助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认定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网络公众平台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并开通意见反馈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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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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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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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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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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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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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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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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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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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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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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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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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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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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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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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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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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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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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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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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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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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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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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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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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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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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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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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级 |
推荐档次 |
□ 特别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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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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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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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下组组长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 加盖部门公章) |
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
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基本程序
1.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较强责任心的我校全日制学生;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4.勤工助学原则上只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将予以优先考虑。
1.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
2.中工汽车集团检车线服务;
3.学校超市食堂快递服务;
4.教室清洁、打扫服务。
就业服务处严格审核校外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学生向辅导员提交“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向所在学院学办主任报备,经学院审核后推荐到学生工作部(处);
2.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所有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公开竞选;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1.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招聘一次,每学期进行微调;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月工作时长不能低于30小时;
3.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须按照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工作时长及周期完成工作;
4.用工部门要坚持用工育人的原则,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指导、教育,对他们在勤工助学期间负有管理责任。用工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5.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其本人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1.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2.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工作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以便做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的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以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3.学生不得私自从事商品贩卖活动。严禁学生个人或团体未经允许在校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特别是各类商品传销活动。
1.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为12-15元/小时,根据岗位不同,按岗定薪,工资核发由学工处统一负责;
3.用工部门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岗的贫困学生认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核定和工作表现等。工作差者,用人单位可想学生工作部(处)反馈,一经核实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暂无与校外用人单位有任何勤工助学招聘合作关系,对于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9月1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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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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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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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相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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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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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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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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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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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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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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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参加勤工助学岗位 (在项目上打勾) |
校外 |
助理 |
检车线 |
食堂超市快递 |
食堂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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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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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学办主任填写) |
不困难 |
一般困难 |
困难 |
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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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情况(填写科目数) |
优秀 |
良好 |
及格 |
不及格 |
不及格科目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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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奖情况:需填写获奖名称、时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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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受助情况:需填写贷款类型、时间或助学金名称、时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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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勤工助学的时间 |
课时/时间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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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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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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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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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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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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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处)意见 |
拟推荐至 岗位 勤工助学工作。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顺序号: